春蕾计划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利于抚育、培养、教育儿童少年,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,特别是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,特成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。英文译名为"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'FUND"缩写为"CCTF"。中文简称"中国儿基会"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和物资,进行筹集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,是独立的社团法人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。
第二章 基金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:
(一) 国内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。
(二) 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的自愿捐赠。
(三) 国际组织、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。
(四) 国家政策允许下的基金增殖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、物资和基金增殖用于:
(一) 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。
(二)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。
(三)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。
(四) 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。
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
(一) 本基金会按照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办法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,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。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、管理、使用制度。每年向理事会、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,接受其监督。
(二) 本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基金进行监督。同时,对违反资助基金使用原则的项目,本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者收回。
(三) 本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、审计监督制度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届任制。理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,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协商产生的理事组成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
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本会工作。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为中国儿童少年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,将分别给予名誉理事、终身名誉理事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。
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:
(一)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。
(二) 推选会长、副会长。
(三) 遴选理事,任免正副秘书长。
(四) 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,核审基金年度收支,批准重要资助项目。
(五) 批准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 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、监督,提出意见或建议;
(二) 遵守《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》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三)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,为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,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;
(四) 热爱儿童,维护儿童合法权益,反映儿童意愿和要求等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秘书长为法人代表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十三条 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汇报本年度的工作,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下设办公室、基金部等工作机构。此外,为加强与港澳台理事的联系,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,特设立分支机构: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驻深圳办事处。
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必要的专职财务人员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、民政部登记注册后,本章程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为有效,并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、民政部等组成资产清算小组,清算完毕后,将全部资产上缴国库。
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未尽事宜,由理事会修改补充,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。
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楼内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。
